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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事局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积极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2008年我市预计接收毕业生将达到7.5万人,是历史上我市接收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部门要充分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契机,从促进和谐沈阳建设、实现我市“三大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使用好、开发好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

  二、进一步完善对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办法

  继续执行和完善《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沈人【2007】17号)规定的各项就业服务政策。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和网上招聘活动一律免费服务。完善为毕业生提供八项免费服务的办法,即免费办理毕业生二次就业手续,免费保管两年择业期间未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免费办理落户手续,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免费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办事程序。

  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定期为用人单位和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专场就业见习双选招聘会,并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登记求职的毕业生,定期组织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保证在当年为这些毕业生提供3至5次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其中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落实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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