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辩护、上诉、申诉、控告、会见等权利。
69、保持良好的监室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牢头狱霸,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0、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在押人员吃的卫生、吃足定量;尊重少数民族在押人员的民族风俗及生活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保持监室、场所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天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保证患病在押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71、在全市看守所设立“一站式”接待大厅,对到看守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沈阳公交线路图及纸笔、饮用水等相关服务;如遇有疑难问题咨询或需所领导出面接待的,值班所领导随时接待。
72、适时组织在押人员开展读书阅报、健身等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在押人员的业余文化生活。
七、单位(企业)服务
73、在省属和市属22个大型医院设立警务工作站,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每月为医院职工讲法制宣传课,定期召开医患人员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保障医患人员安全。
74、年底前,在100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建立警务工作站,为企业建立高效优质服务的“绿色通道”。
75、年底前,在全市1000个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门卫(传达)室改建保安室工作,统一规划名称、统一灯箱标识、统一制度规范、统一报警联网、统一人员要求、统一装备标准,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7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论证及工程验收审批工作,由原来的40个工作日调整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77、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企业、涉外企业以及集体制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经济犯罪举报,建立24小时接、报案“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受理、立案审查等法律手续,全力减少企业损失。
78、对法人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单位犯罪案件,在坚持依法办案和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尽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79、经立案侦查,对依法应当追缴且有追缴条件的赃款、赃物,办案单位应依法全额追缴;在案件事实基本查证属实、属性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符合先行返还条件的赃款、赃物,办案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