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现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将相关资料报送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公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在阳江房管网站或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凭准购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待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现役军官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