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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2.撤消的程序:

  (1)吊销机关发现营业执照错吊和误吊的,由吊销部门负责履行撤消手续,经法制部门审核,局务会研究决定。

  (2)上级机关认定下级机关错吊和误吊营业执照的,应当责令下级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做出撤销吊销决定。

  (3)被吊销老国有、集体企业因办理养老保险等原因,要求吊销机关予以恢复的,如予以恢复,经营范围只能核定为“处理企业内部事务”,履行的审批程序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三条 市局、分局、县(市)局可定期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企业监管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督办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局、分局、县(市)局可通过实际检查或网上抽查等形式,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执行信用分类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户企业,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考核表,作为评先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实施经济户口分类监管,应严格按照职权和程序进行,及时录入、反馈相关信息,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提请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1.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的;

  2.错吊、误吊企业营业执照的;

  3.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的;

  4.不及时上报案情的;

  5.不及时录入信息导致经济户口资料不完整或遗失重要资料的;

  6.上报信息和报表数据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档案保密规定,泄露经济户口档案内部资料的;

  8.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情线索导致监管失职的;

  9.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经济户口的;

  10.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本规则涉及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市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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