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撤消的程序:
(1)吊销机关发现营业执照错吊和误吊的,由吊销部门负责履行撤消手续,经法制部门审核,局务会研究决定。
(2)上级机关认定下级机关错吊和误吊营业执照的,应当责令下级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做出撤销吊销决定。
(3)被吊销老国有、集体企业因办理养老保险等原因,要求吊销机关予以恢复的,如予以恢复,经营范围只能核定为“处理企业内部事务”,履行的审批程序按市局原《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三条 市局、分局、县(市)局可定期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企业监管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督办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局、分局、县(市)局可通过实际检查或网上抽查等形式,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执行信用分类监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户企业,并将检查情况记入考核表,作为评先依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实施经济户口分类监管,应严格按照职权和程序进行,及时录入、反馈相关信息,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提请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1.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的;
2.错吊、误吊企业营业执照的;
3.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的;
4.不及时上报案情的;
5.不及时录入信息导致经济户口资料不完整或遗失重要资料的;
6.上报信息和报表数据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档案保密规定,泄露经济户口档案内部资料的;
8.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情线索导致监管失职的;
9.故意将虚假信息录入经济户口的;
10.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本规则涉及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市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