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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6)依据《条例》77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依据《条例》7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依据《条例》84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非公司企业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可以吊销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1)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

  (6)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7)不按规定报送检验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第四十条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市局、分局、县(市)局]做出。

  第四十一条 吊销的程序:

  1.吊销营业执照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2.录入微机,对被吊销企业在红盾系统中予以锁定。

  第四十二条 吊销企业的撤消

  1.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了企业营业执照的错吊和误吊,应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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