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企业监管部门独立或与其它部门配合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都须学习掌握好政策规定,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要求,准确查清企业的相关信息,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搞好协调配合,实现监管到位,保证整治效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企业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监管情况的统计工作,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企业监管统计工作,严格按规定期限上报统计表。统计表须做到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章 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撤消

  第三十九条 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种类和依据: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依据《条例》69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依据《条例》7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依据《条例》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依据《条例》7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