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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检查经营的商品品种。

  (2)检查会计账簿并检查相应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

  9.是否在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主要核查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10.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核查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11.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

  核查营业执照是否有年检标识,年检部门是否在计算机系统做出年检通过的标注。对未按规定年检的,及时上报处理。

  12.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登记机关预警和锁定方式,指导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13.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登记机关锁定提示,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了解,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其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查看公告原件。

  15.股东或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向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并做记录。

  16.公司的董事、经理是否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

  向本人了解情况并做记录。

  1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各分局、县(市)局按企业的区域分布,合理明确划分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管辖区域,避免产生企业监督管理上的重复和空白。工商行政管理所应组建若干巡查组,按监督管理企业的数量合理划分责任区,确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任务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的一般情况检查应事先告知。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实施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检查的人员进行检查时,应着制式服装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企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各种检查的情况要记入检查记录单,并在3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经济户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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