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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五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除对企业进行新办企业复查、年度检验外,还应根据企业遵章守法、政府的安排部署及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实施对企业有效的日常监管。

  例行检查是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等级进行有计划的检查。对A类企业除各级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及投诉举报外,不进行实地检查。对B类企业每半年检查一次。对C类企业每年检查三次。对D类企业每年检查四次。

  专项检查是根据国家专项治理政策和上级统一部署,对企业进行的有专项整治内容的检查。

  涉案检查是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企业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着重对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1.是否经依法设立,取得了营业执照。

  查看营业执照。

  2.是否在登记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有关当事人,了解有无正当理由并做记录,检查会计账簿。

  3.是否通过虚报、欺诈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

  (1)检查会计账簿的实收资本科目及相关原始凭证。

  (2)检查住所是否真实。

  (3)以通讯、走访等方式核对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是否与登记备案一致。

  4.是否合法使用证照。

  (1)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2)是否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和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5.是否合法使用企业名称。

  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符。

  6.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通过查验会计账簿,检查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非货币出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资本分期缴付是否按照承诺期限到位、是否抽逃出资等。

  7.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

  核对现住所与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

  8.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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