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年检与办案相分离的原则;
4.坚持先变更登记、后年检的原则。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检验实行公告制,公告类型即年检时间公告、逾期年检催办公告、拟吊销企业听证告知公告。公告的形式即报刊公告。
第二十条 年检的主要方式:窗口年检、实地年检、预约年检、现场集中年检、网上年检等。
第二十一条 年检的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企业实行免检,并按《沈阳市工商局企业免检操作办法》执行。
2.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实行当场年检,不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返还执照;
3.实行书式审查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4.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实质审查通知书》,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繁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检材料审查内容,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股份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以及社会热点行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有问题的公司外,一般公司企业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年检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企业进行年检,不得越权年检、交叉年检。
第二十五条 非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企业年检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办理企业年检的办公场所必须公示年检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监管人员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情况录入经济户口中。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检资料由年检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中年检结束后,各监管部门须在7月中旬前写出年检总结和统计报表,并逐级上报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