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新办企业应重点复查以下事项:
1.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的牌匾、印鉴、账户、信笺、商品标牌、产品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3.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是否与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条件;
4.出资人是否出资,注册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足额存入企业账户,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5.是否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企业组织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设立和运作;
7.企业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复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按核准登记的事项填写《新办企业复查表》;
2.复查结束后,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将复查情况填入复查表中,需要提取有关证据和写清有关情况的,应在复查记录中载明,并由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3.复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或没有按期开业的,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处、科、所长批准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须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复查结束后,要将复查相关信息输入经济户口之中。
第十五条 对新办企业复查工作建立季度报表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局、县(市)局每年6月、12月,应对新办企业复查情况写出复查分析材料并上报市局。
第四章 企业年度检验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年度检验时间。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年检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第十八条 年检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窗口”式年检与现场集中年检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年检与相关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