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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新办企业应重点复查以下事项:

  1.企业是否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的牌匾、印鉴、账户、信笺、商品标牌、产品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的名称相一致;

  3.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是否与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必要条件;

  4.出资人是否出资,注册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足额存入企业账户,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是否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5.是否擅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6.企业组织机构是否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设立和运作;

  7.企业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复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按核准登记的事项填写《新办企业复查表》;

  2.复查结束后,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将复查情况填入复查表中,需要提取有关证据和写清有关情况的,应在复查记录中载明,并由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

  3.复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或没有按期开业的,企业监督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经处、科、所长批准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须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复查结束后,要将复查相关信息输入经济户口之中。

  第十五条 对新办企业复查工作建立季度报表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局、县(市)局每年6月、12月,应对新办企业复查情况写出复查分析材料并上报市局。

第四章 企业年度检验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企业年度检验时间。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年检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第十八条 年检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窗口”式年检与现场集中年检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年检与相关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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