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可以将本级登记的企业交由分局、县(市)局进行监督管理,分局、县(市)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全部或部分企业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分局、县(市)局的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总局《
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受上级委托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局、分局、县(市)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企业予以处罚。
实施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原登记机关做出。
第七条 各分局、县(市)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本辖区内发现市局登记管辖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可直接立案查处。发现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向其登记机关请示,经同意后,立案查处。
第八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属地同级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1.负责对所管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管辖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并可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对其管辖企业进行年检实地审核;
3.负责管辖的新办企业复查工作;
4.查处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以新办企业复查、年度检验、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整顿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新办企业复查
第十二条 对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满6个月的企业,均应在1个月内进行企业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