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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了更好地适应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市局制定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企业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内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集体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章 管辖与职责

  第五条 企业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管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局、分局、县(市)局及工商行政管理所(含专业所)三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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