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食品经营者对已经购入的食品发现有属于第四、五项要求的,应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食品外包装标识有问题的食品,要先行下架,再退回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改正,双方要填写书面证明,一式两份,以备事后查验;
(二)对不能食用的食品,要先行下架,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所,不得继续销售;
(三)对已经售出的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所,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
(四)发现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所处理。对工商部门公示或告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予以登记,报告当地工商管理所。
八、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货凭证,并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工商管理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建立并落实了《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登记台帐制度》和《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食品经营者本人不知道该食品为质量不合格食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
(二)通过自查发现购入销售的食品有违法问题,自觉采取措施下架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
(三)在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告知或监督下,及时采取措施,自行将有违法问题的食品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
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一)不建立和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登记台帐制度》和《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的;从非法食品生产者或食品批发商手中购入食品,或提供不出原始购入食品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资料的;
(二)接到工商部门下达的有违法问题食品下架通知后,不积极采取下架退市措施继续销售的;
(三)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经销质量不合格食品构成违法犯罪的,工商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是全市农村广大食品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