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食品的来源、质量和标识的合法性,保证不从非法渠道购入食品:
(一)对购入的食品,应当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索取有关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每半年核对一次。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证明文件超过时限的,要拒绝进货;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主体不合法的,应拒绝进货。
(二)商场、超市经营者购进的包装食品,如果标识标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称号的,进货时要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索取获得上述称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提供不出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拒绝进货。
(三)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监督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向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索取的米、面粉、食用油、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儿童食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重点食品票证,应集中备案统一保管,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有条件的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向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统一索要食品票证并备案统一保管,为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提供便利。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食品的外观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是否标注中文食品名称;
(二)是否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三)是否标注产品标准号;
(四)是否标注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及配料表;
(五)是否标注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拒绝购入,已经购入的应当停止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在进销食品过程中应当加强查验,发现食品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拒绝购入,已经购入的应当停止销售:
(一)饮料、酒、罐头等食品有杂质的;
(二)瓶盖封口破损渗漏,有可能造成食品饮料变质的;
(三)袋装食品真空包装破损漏气的;
(四)已经超过保质期的;
(五)从外观看已经发霉变质或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的。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应拒绝合作,并向当地工商管理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