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村广大食品经营者: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结构进一步改善,食品供给数量和质量均有了很大的提高,食品流通环节更加顺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事故还经常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还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目的是希望你们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更多地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食品安全知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经营行为负责的态度,做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沈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2
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
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者:
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的个体经营业户、商场、超市、食品店、食杂店经营者以及其他销售食品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诺,认真履行销售食品应确保质量合格、合法的义务,上述所列的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登记台帐制度》和《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必须从有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的车辆车主(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处购进食品,并应注意查验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的资格证明,发现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主体不合法,应拒绝进货。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者如果出租食品柜台或食品营业场地,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查租赁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资格,不得向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租食品柜台和食品营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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