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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千村百乡无假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全市农村广大食品经营者: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结构进一步改善,食品供给数量和质量均有了很大的提高,食品流通环节更加顺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事故还经常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还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目的是希望你们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更多地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食品安全知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经营行为负责的态度,做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沈阳市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2
  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

全市农村食品经营者:

  为保障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和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农村食品经营者行政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的个体经营业户、商场、超市、食品店、食杂店经营者以及其他销售食品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诺,认真履行销售食品应确保质量合格、合法的义务,上述所列的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登记台帐制度》和《质量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必须从有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的车辆车主(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处购进食品,并应注意查验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的资格证明,发现食品生产商或食品批发商主体不合法,应拒绝进货。商场、超市的食品经营者如果出租食品柜台或食品营业场地,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查租赁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资格,不得向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租食品柜台和食品营业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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