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销售台账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处级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
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市局制定了《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销售台账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加快这两项制度落实工作的推进速度,并督促我市食品经营主体全面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等制度,严格质量查验、标识标签管理,监督食品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从进货、仓储、销售到退市各个环节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质量、食品安全责任。同时,要全面开展对食品经营主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整治行动。
附件:1.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2.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销售台账制度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沈阳市食品经营主体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经营主体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有关票证并保存备案,以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的制度。
索证是指食品经营主体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的行为。
索票是指食品经营主体向生产商或供货商索取发票、收据等进货凭证的行为。
二、本制度所称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从事食品零售或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
食品供货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或向其他食品经营主体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
食品生产商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主体。
三、索证索票采取上索一级原则。上索一级是指食品经营主体向直接购货的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及进货凭证(票据)。如果提供产品的供货商是生产型经营主体,则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复印件;如果提供产品的供货商是批发商或零售商,则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质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