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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开展整治危险物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查涉危违法行为

  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所有涉危案件,要逐案做到危险物品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被依法惩处不放过。对工作中发现的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未执行奥运期间易制爆化学品流向登记、实名购买、凭证销售等管制措施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其危险物品从业资质,封存危险物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安防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技防设施建设。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立即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设备,对储存库房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改造,确保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自7月1日起,凡是技防设施、储存库房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存放剧毒、放射和易制爆化学品,库存物品全部转移。

  二是强化值班守护。剧毒、放射和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值班守护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双人值守。自7月1日至9月30日,仍存有危险物品的从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力量死看死守,实行领导24小时驻厂带班制度,确保每班看守人员不少于4人。同时,每天要向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危险物品管理情况。

  三是实行一日一检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奥运期间危险物品检查组,研究制定奥运期间危险物品安全检查方案,对存有危险物品的从业单位在奥运会期间要进行不间断的检查,县级主管部门要做到一日一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行动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督导检查,派出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逐项逐环节地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早解决,确保不发生任何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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