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须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机、渔业、农业转基因生物等须到农业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畜牧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动物诊疗等须到畜牧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会计等须到财政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旅游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四)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经营者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执法工作配合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齐抓共管,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