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31日)废止济南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实施办法(试行)
(济政发[2002]17号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制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生硬,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不认真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四)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五)因决策或工作失误,贻误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
(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迟办、漏办,累计两次的;
(八)对行政效率投诉推诿,不认真调查、不按时限办结的;
(九)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效能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