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海事部门将按规定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海事处和执法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资质条件
附件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附件三:残油接收处理作业完工证明单
附件四: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附件一
资质条件
一、水上作业单位
1、 作业单位应持有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且其经营许可范围应包括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项目。
2、 作业单位应配有本港注册的不小于150总吨的机动油船,如为租赁船舶,则应持有有效的租赁协议。
3、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4、作业单位应在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保证通讯畅通,在本港有固定的码头供船舶停靠。
5、 船舶必须处于适航状态(船舶适装、船员适任、设备良好)并具有相应法定证书和文件,遵守海事部门对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
6、 船舶应当参加相应的保险,并取得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7、 每艘作业船舶配备的作业人员不应少于6名,且作业人员应经过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的单位培训合格,熟悉水上作业、油类作业知识并掌握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法规。
8、 每艘作业船舶应配备不少于250公斤的吸油毡、100公斤的消油剂及相关的喷洒设备。
9、作业单位必须与海事部门认可的单位签订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协议。
10、作业单位必须与本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残余油类物质处理单位签订处理协议。
二、岸上作业单位
1、作业单位应持有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且其经营许可范围应包括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项目。
2、作业单位应持有本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并签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运输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槽罐车应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驾驶人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如为委托运输,则应持有有效的委托运输协议。
3、作业单位应在本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保证通讯畅通。
4、作业单位配备的作业人员不应少于6名,且作业人员应经过海事部门或者认可单位培训合格,熟悉水上作业、油类作业知识并掌握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法规;
5、作业单位应配备不少于250公斤的吸油毡、100公斤的消油剂及相关的喷洒设备,并配备200米的围油栏,如为租赁的围油栏,应持有有效的租赁协议。
6、作业单位必须与海事部门认可的单位签订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协议。
7、作业单位必须与本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残余油类物质处理单位签订处理协议。
附件二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 CLEANING OF SHIPBOARD OIL RESIDUES
船 名: 船舶种类:
SHIP’S NAME SHIP’S TYPE
总吨位 : 国 籍:
GROSS TONNAGE NATIONALITY
作业单位名称:
OPERATOR
作业地点: 预计作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