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科农社字[2008]37号)
各县(区)科技局:
为了贯彻科技部《
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及《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精神,鼓励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争当科技创业先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该项工作今年在进贤县、安义县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现将《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南昌市科技示范户申报表》(略)
3、《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申报表》(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
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及《
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部署,为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战略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精神,鼓励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争当科技创业先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率先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力量为支撑,起到示范、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引领和支撑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示范村必须是自然村,科技示范户必须是农户。
第二章 科技示范村标准
第四条 科技示范村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