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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一)在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或者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推、拉、攀扶其他车辆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双手脱把、扶肩并行、单手脱把另带自行车或者撑伞的;
  (四)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仍在道路上行驶的;
  (五)非机动车转弯、调头不伸手示意的;
  (六)驾驶摩托车或者人力客、货车在同一车道内并排行驶的;
  (七)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违反路口让行规定的;
  (九)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的。
  第十四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者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三)驾驶噪声、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四)变换车道或者借道通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六)行至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八)驾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九)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辆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二)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被超车故意不让的;
  (六)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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