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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97修正)[失效]

  (一)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带挂车的汽车或者特种车辆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的;
  (三)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也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一)学习驾驶员单独驾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伪造、涂改、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三)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者无驾驶证的人驾车的;
  (四)转借、挪用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八)项行为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九)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货运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漆车牌号码或者单位名称的;
  (二)擅自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三)车辆号牌残缺不全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自行车安装边斗的;
  (五)自行车、三轮车或者残疾人专用车擅自安装发动机、电动机的;
  (六)无牌证或者牌证过期的自行车、人力车或者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七)擅自更改摩托车主要装置,有碍安全的;
  (八)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
  (九)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的。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行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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