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后,合作双方应当落实办学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等必备条件,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正式开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外双方的合作合同和学校章程;
(二)董事会和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
(三)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四)教学场所的使用证明。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开办后,合作双方必须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登记注册后方可正式办学。
第三章 合作办学的管理
第十条 合作办学者应当与教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教职员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类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经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指定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招生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招生事宜。
第十二条 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主要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对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的要求;所用教材必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的教学场所和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学校的开办资金、批准开办之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学校的名义向境外募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用于学校预算项目的支出或者作为学校的基金,不得挪作它用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中的外汇管理以及人民币帐户、外币帐户设立等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者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学费的收取标准,按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