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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进入保龄球馆活动者,应当遵守保龄球馆的文明活动规则。违反文明活动规则,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年度复核)
  保龄球馆的经营者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领新证的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龄球馆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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