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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拆迁安置房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拆迁安置房的批复
(温政发〔2001〕67号)


市房管局:

  温房字[2OO1]125号请示悉。为改善城市面貌,摄.据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城市部分改造地段将以建设高层、小高层建筑为主,原以多层建筑作为拆迁安置房的做法需进行相应调整。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区高层、小高层建筑作为拆迁安置房。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迂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协议面积(使用面积乘新房建筑面积系数)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房价按安置房计划价计算;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计算,根据不同地段差,搬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房价,以7层为基准,7层以下的,每下降一层,房价减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7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房价加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间朝向属东南的,其房价应在计算层次差的基础上按建筑面积再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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