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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申请开办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含班车客运、定线客运、定向客运,下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
  (二)具有实有客运车辆投影面积2倍的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车辆保养技术设施;
  (三)具有不少于客运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只有一辆客车的,其流动资金应当不少于3万元;
  (四)配备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五)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申请开行4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线路的,还应当有一个以上自办的或者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救援单位。
  第八条 (车辆条件)
  省市际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
  (二)车辆应当为新车或者一级车况的在用车;
  (三)车辆数量应当与申请开行的客运线路相适应。
  禁止使用拖拉机、货运汽车从事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
  第九条 (车辆等级)
  省市际客运车辆按其设施标准,分为高级客车、中级客车、普通客车。
  省市际客运车辆的等级,由市陆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新增车辆程序)
  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需新增车辆,由市陆管处按本市年度新增车辆计划进行审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机动车号牌。
  第十一条 (经营客运站条件)
  申请经营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停车场及发车车位、小件行李寄存处、公共厕所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售票、服务人员和行李收存、装卸人员及专职的危险品检查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五)配备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十二条 (经营站外售票处条件)
  申请经营站外售票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室内售票场所;
  (二)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四)配备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十三条 (申办省市际客运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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