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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经营者、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是指出入本市的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个人和旅客以及相关的客运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平等互利、均衡共营;
  (三)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六条 (发展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会同市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陆管处应当根据本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发展规划,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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