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会[2006]8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