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规范津补贴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督促区直机关第一步规范津补贴工作落实到位。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直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补贴方案;严格审批盟市第二步规范津补贴方案。对盟市、旗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积极参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职工补助政策。做好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制定印发驻呼区直单位退休人员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力争年底前发放驻呼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综合处负责)
五、强化依法理财
28. 加强财政监督管理。
强化对财政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督。重点对彩票发行销售和财务管理情况、农牧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盟市旗县财政供养人员变动情况、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及科技三项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兴安岭林管局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对全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配合审计厅做好对本级财政的审计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牵头进行组织落实和衔接沟通。就国家审计署相关机构对我区财政专门事项审查工作进行衔接和协调。制定《加强盟市财政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对盟市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制定《对盟市财政监督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地方监督工作的业绩考核通报制度。(监督检查处负责)
29.加强会计管理。
开展《
会计法》、《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加强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探索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审批程序,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对全区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资质进行检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按照财政部的部署,积极开展会计与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做好全国和自治区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会计处负责)
30.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计划审批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从建立农信社风险调控发展基金入手,逐步建立我区地方金融风险准备金制度,预防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负责)
继续做好高校和医院财政贴息工作,制定债务管理制度,规范本级公办事业单位举债行为,控制债务规模。(教科文处、社保处负责)
3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