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相关财政政策,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建筑节能、垃圾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辽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建立节能减排市场化运作机制。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经济建设一处负责)
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对各地因淘汰落后产能而造成的财力减少给予适当补助。(预算处负责)
落实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继续直接补助退耕农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后续产业等建设,妥善解决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之后退耕农户的生计问题。加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监管。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完善草原生态建设和草原生态补偿政策,加强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农牧业处负责)
做好生物能源项目监督指导工作,争取列为国家示范项目。(经济建设二处负责)
8.争取东部盟市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
按照《自治区〈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东部盟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对外开放与口岸经济等方面给与财力支持。重点是:争取财政部给予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加大,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森工企业剥离办社会给予补助支持;支持边境口岸建设等。(相关处负责)
9.研究支持优势地区加快发展的财政政策。(科研所负责)。
1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国外贷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工作。拓宽对外合作领域,启动日元贷款呼和浩特市大气环境改善项目(一期)和亚行贷款内蒙古环境改善一期项目;推进亚行贷款内蒙古环境改善二期项目、世行贷款内蒙古生物质发电项目谈判和评估工作;加快国际农发基金贷款内蒙古贫困地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转贷和再转贷进度;推进世行贷款巴彦淖尔市水环境改善项目和申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工作。研究制定国外贷款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偿债机制,扩大还贷准备金的规模,保证国外债务及时足额偿还。完成自治区申请加入中亚区域合作组织工作。(涉外处负责)
11.支持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工作。
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科技项目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建立网上申报、公告、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落实《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技创新资金平台,探索科技投入管理使用新机制。(教科文处负责)
用好自主知名品牌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赢得国家驰名商标和创建名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经济建设一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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