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3.《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相关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条文等。
四、排查时间安排
排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排查。要求在8月底以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二阶段,各市县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排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三阶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的同时,我厅将会同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排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次排查作为建设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对执行不力的主要人员要实施问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市政、通讯等有关部门成立排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排查方案。同时做好工程抗震安全排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抗震设防的责任感,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抗震设防意识。
(二)做好排查前的培训工作。要组织专家统一对排查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抗震隐患排查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检查时可采用查看施工图纸和现场检测相结合的手段。对于乡镇和农村自建民居直接采用现场检测的方法。将检查对象按建成时间适用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分类进行,分为1989年前,1989-2001年,2001年后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市县在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落实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
建筑法》、《
防震减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报我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