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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琼建监[2008]9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将2008年定为“隐患治理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8]38号),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及时了解掌握建筑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2008]1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08]29号)要求,现就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

  各地要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信息统计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信息统计的范围

  信息统计的范围是: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分表一和表二,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分别填写。统计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够排除的隐患,或者是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作业,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打击非法施工情况”是指对在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的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文字说明内容主要为: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度情况,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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