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琼建城[2008]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
为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批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储存、供应以及管道燃气输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按规定报省或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扩建燃气工程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燃气工程报省建设厅批准,在报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专项规划、气源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分阶段实施原则。
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涉及新气源、新工艺的初步设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三、办理规划许可
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情况下,须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