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统一排查方法,保证排查质量,我厅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琼建设[2008]110号)要求,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办法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办法
一、领导重视,统一组织
(一)成立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请市县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参加,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此次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以下简称“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成排查小组。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排查小组,分组分区排查。每小组应由岩土、结构、质量监督等方面3名以上专家及有关部门、单位成员组成,分别负责排查项目的资料统计及勘察、设计、施工档案资料查阅、实地踏勘等。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部署开展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排查。要求在7月10日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7月15日前报我厅及教育厅。
第二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商场、办公、旅游、文化体育、通信、机场等公共建筑进行排查,9月15日前完成,9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我厅。
第三阶段,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排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12月5日前报送我厅。
在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的同时,我厅将会同教育、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督导组,到各市县监督指导排查工作。
对排查中,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门诊楼、病房、民用建筑及市政设施等,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根据抗震鉴定结果制定出抗震加固方案,及时改造加固。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校舍应于9月1日前完成加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