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确保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运行,针对部分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的使用要求: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要同时使用缺一不可。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必需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作为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和地方税务机关追缴车船税的法律依据。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对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保险单的信息进行核对(保险单复印附后备查),经审核和核对确认无误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人声明栏次签字生效。
(二)依据纳税人签字生效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由保险机构代地方税务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在左上角文头空白处并列填写车主姓名(单位)和车牌号;右上角填写与《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相同的编号。
(三)《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签章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和复印。盟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已签章的《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处罚。
二、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保险机构要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宣传无效纳税人仍然拒绝的,保险机构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同时,由保险机构代地方税务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经保险机构审核,纳税人签字生效后方可受理交强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