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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的。
  9、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0、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等次进行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1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在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基本程序和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执法登记、立案审批、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登记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监督。
  健全完善立案审批制度。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的,应一边报告,一边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健全完善法制机构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除简易程序外,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将案卷材料、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报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后,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应作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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