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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轻微、一般、严重等次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其中,属于严重等次的,单处适用最高等次的处罚方式。属于特别严重等次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3、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种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5、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期限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原则上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合法、合理的时间。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罚,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本《实施方案》所称的严重、特别严重等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本《实施方案》所称的特别严重等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轻处罚,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轻微、一般等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轻微、一般、严重等次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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