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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第七章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

  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四条 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取得;
  (二)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万元
  (三)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四)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出租汽车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0万元
  (五)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五条 对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万元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第五条 对于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主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当事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且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的罚款。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0%的罚款。
  四、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租汽车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灯、标志牌、待租显示器和计程计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五、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出租汽车和客运包车未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路线行驶。未经承租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未正确使用计程计费器。不使用计程计费器或者不出具票据者,承租人有权拒付车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5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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