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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十四、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重点物资等紧急运输任务,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调度分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元
  十五、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运输货物装载量超出公路、桥涵载重量和车辆标记核载质量范围之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就地卸货,视情节轻重,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4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000元
  十六、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偷漏费额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1倍的罚款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 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3倍的罚款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货运收费凭证,使用假凭证、假手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其他应当以最高限额处罚标准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按日收缴应征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予以警告,处偷漏费额5倍的罚款
  十七、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扣留其道路运输证,并可依法对车辆登记保存,期满当事人仍不履行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冀交财字[1996]178号)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一款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违法,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且尚未交付车主的。
  处罚基准:警告
  2、开据的虚假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数量为1份以上3份以下,且可以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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