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6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超期但未超过第一个维护周期(120天)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超过1个维护周期(120天),但未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的。
处罚基准:3000元
3、超过2个维护周期(240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5000元
五、《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货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重型车辆[总质量大于14t(含)]货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六、《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单排、小型车辆(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5万元
3、双排、中型以上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2000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八、《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九、《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并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处罚基准:5000元
2、第2次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被举报投诉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基准:1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改装凭证,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改装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万元
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第
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第
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证件,使用假证、假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包装、盛装、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万元
十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44号令)第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