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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6、对在执法人员对其查处时逃逸、超限100%以上或查处后二次拼装的;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恶意超限行为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7、未持有效《通行证》的,按以上1-6项规定处罚;
  8、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9、持有效《通行证》,未按核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可以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使用租借或转让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涂改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伪造的《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超限运输车辆型号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5、车辆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

第一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5万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0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小型[蓝牌或7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2、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小型(蓝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或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元
  3、中型车辆[黄牌或7座以上18座(含)以下]2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被举报投诉的;大型[黄牌或19座(含)以上]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1000元
  4、大型车辆(黄牌)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具有上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伪造、涂改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件,使用假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200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万元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3万元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5万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2、实施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
  处罚基准:5000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并收回有关证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4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警告
  2、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处罚基准:100元
  3、中小型车辆客运经营者1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大型车辆[黄牌或19座(含)以上]客运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200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一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第2项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四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主动配合检查且终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1000元
  2、实施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的;被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2000元
  3、具有前2项任何情形之一的,同时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3000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据本条第五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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