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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162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现就贯彻执行《河北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暂行办法》(冀劳社〔2007〕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程序为:培训报告、组织实施、结果考评。企业持《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帖申请表》或《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安置人员名册等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1月底前送省经办机构复核。省经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设区市经办机构按照批准文件,将培训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到职业培训有关单位。

  二、《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就业,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的,可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求职补贴申请。求职补贴发放办法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三、《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宣布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持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文件、待岗人员花名册、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求职补贴。

  四、《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支出,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优先保障用于失业人员、待岗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资金需求。

  五、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政策和工作落实。

  附件:1.《失业保险转岗培训补贴申请表》
  2.《失业保险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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