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财政局根据合同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发展的不同阶段,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四种方式。
(一)无偿拨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用于产品小试、中试的经费补助。支持高新区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无偿拨款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化进程;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与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可另行研究。
(三)匹配资金:对于获得国家、省、市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及奖励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按上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科技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批准立项项目范围内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及使用费用,包括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设备购置、加工、安装、调试和化验测试等费用;
(二)研制材料及样品费用,包括元器件、原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性材料、样品样机购置等费用;
(三)专用业务费用,包括图纸资料、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鉴定及专业人员培训等费用;
(四)软科学项目费用,包括调研费、咨询费、资料费等;
(五)支付企业技术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和在产业进程中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与其它项目合并。如需修改、调整、终止或撤消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需修改、调整项目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高新区审批,签订补充合同。对调整更换后的项目,不再追加资金;
(二)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报告,报高新区审批;
(三)经批准终止或撤销合同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做出清理决算。用科技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试产品以及结余款项,必须报财政局审查,按批复处理。
第四章 计划项目监理验收和资金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科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合同预算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