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科技专项资金的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创新性,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
(三)遵纪守法,有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
(五)项目符合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的企业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高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高新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向经济发展局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创业园区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项目。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科技创业园区、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预期经济效益、企业法人信誉度等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局、科技创业园区、财政局根据初审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高新区科技领导小组审核,最终提交高新区工委、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底前经济发展局、科技创业园区、财政局根据区工委、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的意见,共同编制高新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五条 批准后项目在高新区布告栏、网站等公示三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形式及范围
第十六条 取得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的单位,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课题)使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分别留存。合同中应明确使用科技专项资金的科技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资金使用形式、使用金额及期限、项目完成时应达到的经济和技术指标、项目验收标准及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必须具备的条款。涉及科技创业园区的项目,由科技创业园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