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石政文审[2007]026号)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留村乡党委、政府,各村委会:
为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行为,促进高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加强集体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保护问题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严格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破坏耕地行为。
3、维护承包耕地的农业用途。在高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在承包耕地上新建、扩建畜牧养殖业生产场地、大棚菜种植、挖鱼塘、种树造林、苗圃等。对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的,必须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乡政府批准、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破坏土地耕作层。
二、关于宅基地管理问题
1、根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高新区村民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
2、在高新区城市规划及近期旧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不得擅自在原宅基地改、扩、新建住房。确实需要的须经村委会同意,由乡政府批准。
3、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委会可以向乡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国土资源局审查、管委会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1、集体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