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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发证机构负责年检,年检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证件自行作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

  (二)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情况,各市要加强证件发放的统计工作,并逐级按要求及时填报《<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市按季度上报省厅。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本人使用,无加钢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律无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证件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相关的信息,并要把相关情况全部录入“河北省劳动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杜绝重复办证和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规范现象发生。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对于经办人员乱收费、把关不严、协助申领人作假等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建立督查制度。在注重政策宣传和依法落实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情况明、数据准。省厅要根据每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出现问题地方要通报批评,逐步完善证件管理督查制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认真落实各项积极的就业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我省城乡劳动者求职、就业、流动、培训、参保、退休的必备条件,是其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城乡劳动者充分了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掌握好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创业培训、就业援助、就业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内容的积极就业政策,帮助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为建设和谐河北做出贡献。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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