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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13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2001年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以来,全省城乡劳动力的资源逐步实现了统筹管理,统一的就业制度得以建立,积极的就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目前该证的实行情况看,个别地方出现了办证乱收费和重复办证等不良现象。为了更好地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我省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河北省境内就业求职的终生记录凭证,也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的必备证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要从证件的发放范围、程序、登记等方面,认真研究工作思路和办法,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统一发放部门,规范证件的发放程序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各市。省厅确定省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统一委托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各市自行制定。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印制发放。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全市当年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际数量和下一年度预计数量,向省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待全省统一汇总后印制。次年2月初,省厅依据各市所需数量,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统筹分发各市。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办法。各设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省厅冀劳社〔2001〕70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编码工作,确保全省每个证件号码的唯一性。具体编号办法继续沿用冀劳社〔2001〕70号文件编码办法。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程序。对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转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分的有效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持本人《居民身分证》到户籍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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