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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石公治发[2007]116号)


  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贮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报警控制室;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报警控制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看守员在报警控制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报警、视频监控应具有备用电源,要求对控制台设备视频部分供电不小于1小时,报警部分供电不小于8小时;交流供电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出现故障后应能及时修复。

  (四)人员值守基本要求

  看守员应年满18岁,最高不应超过55岁,男性为宜,其中年龄低于50岁的比例不应少于30%。

  看守员应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记录。

  看守员身体应健康,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能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有关的装备器材。

  应有看守员全天在报警控制室内反锁门、窗值班,并建立值班管理制度。

  看守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看守员应对库区全天巡视,巡视时应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

  (五)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六)爆炸物品库应依据本标准,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应急预案中应明确与上级主管部门、周围村镇、厂矿企业建立协防机制;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四、管理措施

  爆炸物品库所属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库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

  本标准由爆炸物品库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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