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三、安全防范系统的基本要求
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库被盗窃、被抢劫、被破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报警、视频监控、通讯等技术手段防范为主,结合人员值守、看护犬看护和区域协助防范的综合安全防范措施。
(一)一般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库的安全距离、一般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库的位置、结构、设施、照明、通讯和防雷设施,在符合《民爆器材工厂设计规范》、《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库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安全设计规范的同时,配备以下防范设施:
应在库区范围内安装适当数量的照明设备确保库区照明,宜在库房外安装探照灯对库房内进行投射照明;
应设报警控制室,确保对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系统实施统一控制;报警控制室应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报警控制室应坚固并具备防破坏能力;报警控制室应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
库房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库房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窗应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
库房外层门应安装两道锁,其中保管员持一把锁钥匙、看守员持一把锁钥匙,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非生产期间保管员所持钥匙不应存放在民用爆炸物品库。
民用爆炸物品库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周围的村镇、厂矿企业等建立固定、可行的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协助防范关系。
(二)民爆器材储存仓库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多功能技术手段防范系统,其中库房四周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库区及重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有网络条件的储存库的报警系统、视频监控应与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有线或无线联网。
报警控制室应安装程控直拨电话或配备无线通讯设施,确保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协防单位联系畅通。
单位时间应配备4名(含)以上看守员(其中一人值守报警控制室)。
单位时间应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
(三)以技术手段为主的防范系统应按照GB 19271系列的要求安装避雷设施。
报警系统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视频监控系统报警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寻显示各监控图像;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秒。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如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420×765彩色像素点阵(黑白图像清晰度应高于此规格),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5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能对主被摄物进行个体鉴别)。